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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(2024年修订版)

更新时间:2024-03-21 11:10:41 点击次数:2024 次

为增强投资吸引能力,新上更多优质项目,促进产业转型升级,特制定本政策。

  第一条 扶持奖励对象

  (一)生产加工型项目(不含煤矿类、洗煤类、新能源 类、精细化工类项目);

  (二)现代服务业项目(不含房地产、煤炭、粮食等经营类、仓储类项目);

  (三)盘活资产项目;

  (四)煤矸石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;

  (五)直接融资类项目。

  新引进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上市公司等行业领军型项目,扶持政策双方协商确定。

  上述扶持奖励对象,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,不享受奖励扶持。

  第二条 投资奖补政策

  为集约使用土地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,对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/公顷以上的新增工业用地项目,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,用地1-2.5公顷(不含),每公顷给予135万元奖补资金;用地2.5-5公顷(不含),每公顷给予150万元奖补资金;用地5公顷以上,每公顷给予165万元奖补资金。

  奖补资金分两期兑现,在建设周期内,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%以上,可兑现50%的奖补资金;项目投产入规,兑现剩余50%奖补资金。同时,为促进项目加快建设,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、1-5亿元、5-10亿元,项目建设周期分别为12个月、18个月、24个月,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,项目建设周期按投资合同约定时间。实际建设周期每延长1个月(不足1个月视为1个月),奖补资金标准扣减5%,若建设周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一半,不享受本条投资奖补政策。

  第三条 运行扶持政策

  (一)产业专项资金扶持。新上项目第一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(含)以上且入规的,以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方式连续扶持八年,用于企业人才引进、科技研发、产业升级等。第一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100%给予扶持,后七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度50%给予扶持。

  (二)物流成本补贴扶持。新上项目投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(含)以上的,连续三年按其物流成本的10%进行补贴,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。

  (三)核心团队奖励扶持。新上项目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(不含)、3000万元至5000万元(不含)、5000万元至1亿元(不含)、1亿元以上,对企业核心经营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、5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的奖励资金。

  第四条 矸石利用政策

 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煤矸石治理及综合利用,用产业植入带动生态修复。煤矸石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,在投资奖补政策基础上提高1%。

  第五条 融资支持政策

  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本地的企业,在主板、科创板、创业板首发上市的,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;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后备企业,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;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,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;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上市的,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。

  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(实缴)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、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,按引进外地资金总额的1%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  第六条 盘活鼓励政策

  盘活资产项目第一年投产入规的,享受运行扶持政策;新增用地的享受投资奖补政策。

  第七条  营商环境政策

  (一)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,推行首席服务员代办,投资人只需提供相关资料,相关部门送证上门。

  (二)对符合本政策的项目,水、电、气等生产要素依据相关政策优先保障;对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,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帮助对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。

  第八条  引资奖励政策

  引进符合扶持奖励对象(不包括以资源置换)的项目,对引资人连续奖励三年。

  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20%给予奖励;

  第二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20%给予奖励;

  第三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20%给予奖励;

  三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  第九条  扶持保障政策

  招商项目被纳入扶持奖励范围,依据政策获得相关扶持保障。

  第十条  条款执行政策

 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。同时,2021年2月27日《中共七台河市委办公室、七台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>的通知》(办字〔2021〕5号)文件废止,但已确定享受原政策的项目,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。勃利县可参照此政策执行或自行制定优惠政策。